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免徵娛樂稅之舉辨人,應於舉辦前持同主管機關核准 演、映之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其發售之票券應按 順序編號,並標明票價及不含代徵娛樂稅字樣,於演、映前申請驗印。 演、映結束後十日內應取具領受機關之收據,造具收支對照表送經稽徵 機關調查屬實核准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