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娛樂稅之代徵人如下:
  一、電影、戲劇、歌唱、舞蹈、說書、魔術、夜總會、馬戲、高爾夫球
      、音樂演奏、技藝表演、競技比賽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出
      售票券或收取代價之營業人或舉辦人。
  二、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社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
      所、俱樂部等,如有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主辦娛樂時,其經營人或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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