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之代徵人如下: 一、電影、戲劇、歌唱、舞蹈、說書、魔術、夜總會、馬戲、高爾夫球 、音樂演奏、技藝表演、競技比賽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出 售票券或收取代價之營業人或舉辦人。 二、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社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 所、俱樂部等,如有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主辦娛樂時,其經營人或 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