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社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所、 俱樂部等,經常舉辦娛樂、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在任何場所舉 辦,均應依法負責代徵娛樂稅,並辦理營業登記,領用娛樂票券。其臨 時舉辦娛樂者,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