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競選廣告物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3日

所有條文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競選
  廣告物,特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競選廣告物,係指政黨及任何人所設置之標語、看板、旗幟
  、布條等與競選有關之廣告物。

  競選廣告物於競選活動期間始得依下列規定設置,並不得妨害公共安全
  或交通秩序:
  一、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
      公共設施及其用地,設置競選廣告物。但經本府公告提供使用之地
      點,不在此限。
  二、本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各政黨或候選人使用。
  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所設置之競選廣告物,應於臨馬路
      周界三十公尺路段範圍內,不得跨越馬路。
  四、於政見發表會或競選造勢活動場地所設置之競選廣告物,不得超出
      周圍五十公尺範圍,其設置時間於活動前一日至活動結束止。

  競選廣告物不得以黏貼及噴(油)漆不易清除方式設置。

  競選廣告物設置之責任代表人為候選人或政黨代表人,其於競選廣告物
  設置期間應自行或指派專人有效巡查管理,不得有傾斜、破損、污穢、
  變形、變色及斷落地面等汙染環境行為,如因設置或管理不當,致生損
  害他人者,責任代表人應負完全之法律及相關責任,如致政府機關公物
  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所有於競選活動期間所設置之廣告物,除造勢活動、政見說明會需於結
  束當日清除外,其餘地區應於投開票日後七日內清除乾淨,恢復環境清
  潔,若有清除遺漏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處理。

  違反本規則除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外,如有違反其他法令,另依各
  該法令規定處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