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勞工育樂人民團體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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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縣勞工育樂人民團體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貫徹政府勞工
  福利政策,推展勞工及人民團體之業務及福利活動,並使本中心各項設
  施能充分發揮實用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適用場所如下:
  一、地下室:禮堂。
  二、一樓:辦公室、招待室、餐廳。
  三、二樓:會議室、辦公室、研習教室。
  四、三樓:會議室、閱覽室、娛樂室、健身房、辦公室。
  五、四、五樓:住宿部。

  本中心各場所除本中心辦理各項活動使用外,以提供勞工及人民團體或
  會員辦理各種活動、辦公、集會、住宿、餐飲等使用。

  本中心各場地使用手續如下:
  一、使用大禮堂、中小型會議室、研習教室、餐廳者,應於使用前三日
      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經核准使用者,須於使用前一天繳納場
      地費,否則得撤銷核准,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二、團體、個人租宿者,於住宿時,向本中心櫃臺辦理登記繳費,收費
      標準如附件二。非勞工暨人民團體會員者不得住宿本中心。
  三、閱覽室、健身房、娛樂室等設施免費提供勞工及人民團體會員使用
      。
  四、辦公室依實際需要得以借用本縣勞工及人民團體辦公使用,借用者
      並依規定支付電費及其他費用。

  凡申請使用本中心各場所者,在使用期間均應與本中心服務人員切實協
  調配合,不得擅自移動場所設施及毀損建築設備,如有毀損,申請使用
  者應按時價賠償或照原狀修復。

  申請使用時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中心應不予核准或停止其使用,所繳
  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違反國策者。
  二、有悖於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於社會公益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中心規定事項或將場地轉讓他人
      使用者。
  四、活動時有損建築或設備者。
  五、商品促銷及其他商業行為。
  六、宗教佈道或法會儀式。
  七、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使用者。

  申請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其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退還所繳費用之半數或全數: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原登記使用一日前通
      知本中心者,得退還所繳費用之半數,非變更使用日期時間者不在
      此限。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空襲等)致無法如期使
      用者,得退還所繳費用之全數。
  三、因本中心特殊需要須收回使用,經本中心於原登記使用一日前通知
      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而不願變更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數,申請人
      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使用本中心各場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本中心應注意維護衛生,不得隨意吐痰、亂丟垃圾,並應節約
      用水用電。
  二、使用本中心不得高聲喧嘩、藉故滋事、從事酗酒、賭博或其他違法
      及不正當之行為。
  三、閱覽室、娛樂室、健身房之報章雜誌、書籍、器材、以在該室閱讀
      使用為限,禁止攜出,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四、禁止在各場所內吸煙及穿拖鞋、背心。
  五、場地使用期間、佈置、接待、紀錄、錄音等事項由使用單位自行負
      責。
  六、報到處及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中心指定之場所設置,並不
      得在本中心指定以外地點擅設牌樓及任意張貼海報宣傳標語。

  本中心所收經費全部繳入公庫。

  本中心之組織編制人員薪資給付人事費及中心各項設備維護、業務費,
  得由縣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