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勞工育樂人民團體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之組織編制人員薪資給付人事費及中心各項設備維護、業務費,
  得由縣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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