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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勞工育樂人民團體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場所如下: 一、地下室:禮堂。 二、一樓:辦公室、招待室、餐廳。 三、二樓:會議室、辦公室、研習教室。 四、三樓:會議室、閱覽室、娛樂室、健身房、辦公室。 五、四、五樓:住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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