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勞工育樂人民團體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各場所除本中心辦理各項活動使用外,以提供勞工及人民團體或
  會員辦理各種活動、辦公、集會、住宿、餐飲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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