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各場地使用手續如下:
一、使用大禮堂、中小型會議室、研習教室、餐廳者,應於使用前三日
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經核准使用者,須於使用前一天繳納場
地費,否則得撤銷核准,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二、團體、個人租宿者,於住宿時,向本中心櫃臺辦理登記繳費,收費
標準如附件二。非勞工暨人民團體會員者不得住宿本中心。
三、閱覽室、健身房、娛樂室等設施免費提供勞工及人民團體會員使用
。
四、辦公室依實際需要得以借用本縣勞工及人民團體辦公使用,借用者
並依規定支付電費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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