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勞工育樂人民團體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時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中心應不予核准或停止其使用,所繳
  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違反國策者。
  二、有悖於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於社會公益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中心規定事項或將場地轉讓他人
      使用者。
  四、活動時有損建築或設備者。
  五、商品促銷及其他商業行為。
  六、宗教佈道或法會儀式。
  七、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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