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其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退還所繳費用之半數或全數: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原登記使用一日前通
知本中心者,得退還所繳費用之半數,非變更使用日期時間者不在
此限。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空襲等)致無法如期使
用者,得退還所繳費用之全數。
三、因本中心特殊需要須收回使用,經本中心於原登記使用一日前通知
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而不願變更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數,申請人
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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