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自行收納稅課收入以外之規費、罰款及其他依法徵收應解縣庫各
  項收入,應使用統一收據。
  前項統一收據,應備具收據、通知、存根、報查各聯,由財政處依規定
  格式印製編列字號並登記領用機關及收據起訖號碼,填寫錯誤或遺失,
  應專案通知財政處註銷。
  收入機關使用統一收據,應按月列表,檢附報查聯送財政處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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