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8日

條文關聯

  財政處收到各收入機關及縣庫代理機關之月報表後,如核有已收未解之
  款,應隨時通知該收入機關或其主管機關限期解繳。逾期不解繳者,查
  明情節,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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