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8日

條文關聯

  縣庫經管本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以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
  財政處)為主辦單位。
  前項所稱其他財物,如以堆棧倉庫保管之財產應以倉單或其他證件代之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