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簽發縣庫支票,直 接付與受款人。但下列款項,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之指定人員或各機關 設立於公庫之帳戶: 一、依第七條規定之各款支出,付與各該機關自行保管款項。 二、各機關薪餉、工資、公費給養費及教育補助費之支出,付與各該機 關或其指定人員代領轉發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