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
  理機關為本縣鄉、市公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