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視實際需要擬定道路及附屬設施之修築、改
  善及養護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核定。主管機關應於工程施工中加予監
  督,並於年終時予以考核。
  前項修築或改善計畫應包括市區道路條例第三條規定之附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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