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細則依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申請籌設水上遊憩活動經營時,應填具申請書(格
  式如附件一),並檢同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籌設許可證書(格
  式如附件二)。

  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申請經營水上遊憩活動營業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三),並檢同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許可證
  (格式如附件四),申請展期時,亦同。

  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申請自用水上遊憩活動時,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
  附件五),並檢同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設置救生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業者須聘用合格救生人員三人以上。
  二、救生人員於營業時間內必須保持至少二人當值。
  三、救生人員服勤時,應戴紅色帽並印有救生人員中、英文對照之標示
      。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申請水上遊憩活動器具註冊發照時,應填具申請
  書(格式如附件六),並檢同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格
  式如附件七),其執照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得檢附檢修
  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八)申請展期。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