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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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申請籌設水上遊憩活動經營時,應填具申請書(格
式如附件一),並檢同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籌設許可證書(格
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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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申請經營水上遊憩活動營業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三),並檢同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許可證
(格式如附件四),申請展期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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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申請自用水上遊憩活動時,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
附件五),並檢同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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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設置救生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業者須聘用合格救生人員三人以上。
二、救生人員於營業時間內必須保持至少二人當值。
三、救生人員服勤時,應戴紅色帽並印有救生人員中、英文對照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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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申請水上遊憩活動器具註冊發照時,應填具申請
書(格式如附件六),並檢同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格
式如附件七),其執照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得檢附檢修
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八)申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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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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