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之土地,應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向本府(旅遊處 )申請勘查,並由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查明無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 行要點第四點第一項附錄一(二)項目之限制規定及本自治條例第四條 規定不得申請之情形,經准予受理者,應於六個月內檢附本自治條例第 七條規定有關書件申請用地變更,逾期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