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局閱覽室閱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本局為便於讀者館內閱覽,特設普通閱覽室。

二、凡衣履不整、著拖鞋、背心者、不得進入本室。

三、進入本室應保持靜肅與清潔,遵守公共道德,不高聲談笑、朗讀、吸
    菸、睡眠、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等。

四、讀者不得預佔空位,離室在半小時以上者,請將自用物品攜走,本室
    不負保管之責,並於下列時間實施清場。
  (一)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九時。
  (二)中午:二時至二時三十分。
  (三)晚間:七時至七時三十分。

五、凡不遵守本規則者,除請大家勸阻外,並由管理人員加以勸告,或停
    止其閱覽。

六、本室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二: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週三至週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三十分。

七、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