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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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有線電視收視戶權益,促進有線
    電視產業健全發展,爰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同法施
    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屏東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副縣長及業務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並由副縣長擔
    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傳播、財經、會計、法
    律專家學者等組成。

三、本會委員均由縣長聘任,除當然委員外,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委員因辭職或死亡,得另聘其他人員繼任至原聘任期屆滿為止。委
    員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缺席者,得予解聘,並另聘其他人員繼任至原聘
    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依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
    統收視費用費率審核委員會所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審議
    本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年度每戶、每月之收視費用。
    本會議決之收視費用,由本府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公告,並副知中央主
    管機關。

五、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
    本府申報收視費用,並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收視費用及文件,由本府業務單位完成初審後,送請本會審議。

六、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七、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委員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出席會議及代行職權。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轄內、外有線
    電視產業經營者或相關公會、協會、工會、學者及消費者代表列席陳
    述意見,但應於討論表決前退席。

九、本會會議記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及請假人員姓名。
  (六)列席單位人員姓名。
  (七)記錄人員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其他應記載事項。
    前項會議記錄應於下次會議時分送各出席委員,如有遺漏、錯誤,得
    於記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十、參與本會會議人員對於討論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十一、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管有線電視業務單位之科長派充,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三人,由本府財政、主計及
      業務單位遴選適當人員派兼。

十二、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酌支出席
      費。

十三、本會經費由行政院新聞局有線電視發展基金提撥地方分配款項下支
      應。

十四、本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