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婦女生育第三胎(含以上)及雙胞胎補助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1日

所有條文

  目的:光復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確保婦女產後身心健康,加強其
  營養補給,促進家庭生活幸福美滿,進而鼓勵認同鄉土情懷,增加鄉內
  人口,以促進地方繁榮,辦理婦女生育第三胎及雙胞胎補助,特訂定本
  自治條例。

  補助對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光復鄉(以下簡稱本鄉)
  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一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一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
        本鄉一年以上。
      ※設籍一年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一年。
  (3)排除非婚生子女或兄弟姊妹之生父、生母非同一人之新生兒。(
        法院判決、家暴受害者除外)

  補助標準:婦女生育第三胎。每一胎補助費新臺幣 5,000元整。婦女生
  育第四胎(含以上)每一胎補助費新臺幣10,000元整。婦女生育雙胞胎
  每胎補助費新臺幣10,000元整。三胞胎以上者,補助款按比例增加。

  發放程序:
  (1)產婦於產婦生產後,向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報出生戶籍登
        記後,依規定時間內攜帶產婦身份證、私章、出生證明、全戶戶
        籍謄本、具領收據、申請書及郵局存褶各乙份向本所社會課申請
        ,逾期即喪失請領之權利。但產婦為外籍配偶,無法取得本國身
        份証者,可提出許可證或僑居留証等相關証明文件,提出申請。
  (2)經本所簽報審查核定後,補助款逕匯郵局存褶存褶。

  請領生育第三胎(含以上)及雙胞胎補助費之權利,自嬰兒出生之一個
  月起,經過 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經費來源:由本鄉總預算編列支應。

  本自治規約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