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妓女戶許可證,不得轉讓或頂替,如有損壞遺失,應報請換發或補發。
  停業在一個月以上或歇業或申請變更登記時,應將原許可證繳銷或換發
  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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