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凡妓女戶供給妓女膳宿者,其接客費得按妓女七成,妓女戶三成之比例
  分配之,無供膳宿者從其約定,妓女戶主分成所得不得超過十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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