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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凡妓女戶供給妓女膳宿者,其接客費得按妓女七成,妓女戶三成之比例 分配之,無供膳宿者從其約定,妓女戶主分成所得不得超過十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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