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妓女應每週健康檢查一次,並每月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梅毒及其他
  需驗血性病預防檢查一次,由衛生機關負責辦理與列管,並在健康情形
  紀錄表註記。
  前項檢查由警察機關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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