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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妓女一個月內無故不為健康檢查達二次以上或未依規定接受人類免疫缺 乏病毒、梅毒及其他需驗血性病預防檢查者,吊銷其許可證,並依法處 罰妓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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