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凡已成年之妓女,妓女戶主干涉婚姻,索取聘金不獲自由者,應由該管
  警察機關及當地婦女團體協助,依其自己志願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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