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各縣市政府應普遍或聯合設置婦女教養機構或獎勵社會人士增設婦女救
  濟機構,負責長(定)期收容救助,並加強訓練定政、護理及各項生產
  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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