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妓女,係指經登記許可而操娼妓行為者。所稱暗娼,係指未
  經登記許可而操娼妓行為者。所稱妓女戶,係指經登記許可提供妓女接
  客之場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