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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妓女,係指經登記許可而操娼妓行為者。所稱暗娼,係指未 經登記許可而操娼妓行為者。所稱妓女戶,係指經登記許可提供妓女接 客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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