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946
人,瀏覽人次:
84775819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已許可開設之妓女戶不准遷移新址、擴大經營、改變名稱、轉讓、出租 、繼承,並不得變更負責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