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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除情節重大者,得吊銷其許可證外,並均依法予以 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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