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三、媒合暗娼賣淫者。 四、私設娼館者。 五、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者。 六、為娼館保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