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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凡經登記或申請執業之妓女,其執業場所應劃定區域(妓女區),加強 管理。 前項妓女區位置,應提經縣市議會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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