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獎助大專校院建校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4日

所有條文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及補助在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
  設立之大專校院,提昇本縣教育文化層次,設置金門縣獎助大專校院建
  校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保管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一、本府視年度財源編列預算撥充。
  二、機關團體或個人捐贈財物款項。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益。
  四、其他指定撥充本基金之財物款項。

  本基金及孳息在本縣轄區公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並得提取或存入
  定期存款,以基金及孳息款獎助本自治條例所規定之對象。

  本基金獎助對象限在本縣設立正式大專校院滿一年以上之公私立學校或
  法人團體。但對已在本縣進行建校工程者,得審酌實況核予補助。在本
  縣設立推廣教育或隔空教育之學校或法人團體,不予補助。

  本基金獎助及運用範圍如下:
  一、在本縣設立之大專校院教學設備專案補助。
  二、在本縣設立之大專校院學生獎助學金。
  三、其他有關在本縣設立之大專校院專案性獎助。
  四、本基金管理運用所需之費用。

  本基金由本府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計畫、獎助案
  件之審議、決定及執行成果之考評。
  前項管理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接受本基金補助之大專校院,應訂定優遇本縣籍學生之入學辦法送本基
  金管理委員會審查後實施之。

  對於本基金之捐贈者,得予表揚。原捐贈人對該財物之處理,如附有條
  件者,應提交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報由本府核定。前項表揚之辦法
  由本府另定之。

  依第五條第一款申請者,應檢附當年度在本縣設校營運財務報表,經會
  計師簽證後,函送本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及年度決算,悉依預算法、決算法暨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之。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收支憑證、會計簿及會計報告之編送,悉依
  會計法、審計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