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浯江輪渡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係依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浯江輪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置經理一人,承董事會決議,綜
  理公司業務;由福建省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處長兼任。

  本公司設左列各課、場,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業務課:掌理船舶營運、調度、稽查、票務、績效計核及安全衛生
      檢查等。
  二、總務課:掌理研考、印信、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場
      業務。
  三、機務課:掌理船舶材料、物料、油料之供應、管理、審核等事項。
  四、修船場:掌理船舶修理、保養等事項。

  本公司置課長、場長、站長、課員、業務員、技術員、辦事員;由福建
  省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組織編制人員兼任。

  本公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由福建省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會計主任兼任。

  本公司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由福建省金門縣公共車
  船管理處人事管理員兼任。

  福建省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組織編制人員兼任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
  之職務均為無給職。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公司擬訂報請福建省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