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舊違建之修繕,應經本府建設處核發修繕證明後始得動工。
前項修繕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個月,逾期失效。但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得
延長二個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