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違建應依相關法令採行以下措施: 一、勒令停工處分。 二、於申請補照時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處以罰鍰。 三、施工中違建由鄉(鎮)公所會同本府建設處進行查報及認定作業。 四、原則上,新違建應於三天內查報,並應於拆除通知後一週內拆除完成 。 五、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查處。 六、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九十一條查處。 新違建之查處由本府另訂獎懲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