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新違建應依相關法令採行以下措施:
一、勒令停工處分。
二、於申請補照時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處以罰鍰。
三、施工中違建由鄉(鎮)公所會同本府建設處進行查報及認定作業。
四、原則上,新違建應於三天內查報,並應於拆除通知後一週內拆除完成
    。
五、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查處。
六、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九十一條查處。
新違建之查處由本府另訂獎懲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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