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為辦理本縣違建之認定及排定拆除順序,本府設置違章建築認定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處理小組),由縣長為召集人、建設處長為副召集人,以下列
人員為委員:
一、本府建設處業務主管三人。
二、本縣地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法制單位代表一人。
四、土木或結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六、該轄區鄉鎮公所代表一人。
前項處理小組另設幹事一人,由本府建設處派兼之。
本府處理小組為認定及處理違章建築,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
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