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公有違建無危害公共安全者,仍應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行清理
(拆除或補辦合法手續)完成。
新建公有建築物於請領使用執照時,其基地內之舊違建,在未屆前項自行
清理期限前,且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結構安全證明書及無危害公共安
全證明書者,得檢具平面圖、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註明尺
寸、高度面積及構造)及位置圖,送本府建設處列管,暫免予併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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