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如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變更及施工期限展期者,應於施工告
示牌加註變更後之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及展期後之施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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