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之補償價格,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房屋:
(一)建築物應依建築物價格評點標準表及建築物價格評點標準表運
用須知查估補償之。(附表一)查估補償不予折舊,不因建築
物區位而有所差異。除地下層不予增加外,地面層依建築物主
要構造體樓層加成表(附表一)增加查估評點。
(二)建築物價格之評點計值,以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臺灣省物價
統計月報公布之臺灣省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總指數為基數,每
一評點以十四點四元為基準。
二、室外附屬雜項建築物,依附屬雜項建造物價格單價表(附表二);
圍牆部分依圍牆價格單價表(附表三)估算。
建築物價格評點計值,於每年九月一日按當年度七月營造工程物價總指
數調整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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