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排水設施範圍公有地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土
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者,經本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
還已繳納之使用費。但排水設施範圍公有地申請種植植物之使用行為受洪
水災害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洪水災害致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者,減免當年期使用費;
    已繳納者,退還之。
二、受洪水災害,土地仍得整復使用者,減半徵收當年期使用費;已繳納
    者,減半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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