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於金門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以下簡稱排水設施範圍)內公有地為
水利法七十八條之三之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者之使用費另行規定外,應
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