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於金門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以下簡稱排水設施範圍)內公有地為 水利法七十八條之三之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者之使用費另行規定外,應 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