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為下列各款使用行為之一者,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
一、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
    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或辦理大型活動使用行為。
二、跨越排水設施範圍上空或穿越排水設施範圍地下一定範圍之使用行為
    。
三、許可使用行為所必需之附屬施設或其他使用行為,而未申請使用剩餘
    土石方者。
四、於固定地點就地整平使用,未變更排水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五、救難演習之臨時性使用行為。
六、於已完成之規劃治理之水道,作為自行車道、球類運動場、親水場地
    、或為排水設施範圍綠美化行為,提供一般大眾使用,且不收取任何
    費用者。
經許可使用之排水設施範圍公有地,已向其他機關繳納租金、使用費或依
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租金、使用費者,於其已繳或免收之期間內,不再收
取排水設施範圍公有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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