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金門縣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及
施工品質,爰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二條訂定本規定。
|
二、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為辦理工程查核事宜,本
府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
應按期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
理資訊系統覈實填報工程基本資料及執行進度,有下列情形者,得辦
理獎懲:
(一)機關承辦人每月五日前,覈實填報工程基本資料及執行進度,經
年度統計後填報資料確實無誤,承辦人給予嘉獎一次。
(二)機關有下列情形者,處承辦人申誡一次以上之處分。
1.查有填報不實之情事。
2.逾每月七日未填報應填資料,經稽催仍未填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或填報不實意圖規避受查核情事者。
3.對於停工案件已復工而未更新復工日期或解約案件已重新招標
決標而未更新標案編號者。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擇取查核:
(一)行政院列管公共建設計畫之工程。
(二)本府施政計畫列管之工程。
(三)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查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四)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之工程。
(五)本府工程異常標案檢討會交查之工程。
(六)審計稽核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七)輿論責難或有重大事故之工程。
(八)全民督工專線通報或檢舉之工程。
(九)有品質不良紀錄之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或施工廠商承攬之在
建工程。
(十)前次經本小組評定查核成績未達75分之工程。
(十一)未按期至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覈實填報工程基本
資料及執行進度,或查有填報不實之情事。
(十二)配合工程會政策加強查核。
|
四、本府依工程施工查核實施計畫辦理工程施工查核時,機關應通知專案
管理廠商、規劃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廠商指派建築師或專業技師、
監工人員與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及
勞安人員等到場會同辦理。
前項相關人員於查核時,應攜帶身份証明,以供查核人員比對。如有
未能出席說明者,應於查核前以書面向機關辦理請假,同時出具證明
文件,並指派同等資格之代理人出席說明。
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之特定休假或婚喪產假及其他特殊情況者,
始得辦理請假。
未依規定到場且未辦理請假者,或有冒名出席者(由機關依相關法令
辦理),本規定第五點辦理。
|
五、專案管理廠商、規劃設計單位、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與廠商之專
任工程人員、工地代表人等,有前點未會同到場說明者,每人扣罰違
約金之規定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以工程施工費千分之零點二計算,惟扣罰之
委託技術服務費或工程施工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以工程施工費千分之零點五
計算,惟扣罰委託技術服務費或工程施工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一
萬元。
(三)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以工程施工費千分之一計算,惟扣罰之委
託技術服務費或工程施工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
監造單位之監工人員及廠商之品管人員及勞安人員於查核時未到場且
未請假者,每人扣罰新臺幣五千元。
|
六、查核時,如發現工程品質缺失情形嚴重,本小組將於查核紀錄記載,
並責成機關督促廠商改善;其缺失須拆除重作時,拆除重作範圍由本
小組領隊與查核委員共同商議決定,並於查核現場告知。須拆除部分
,應於期限內進場拆除,並於拆除完成後先行試作局部樣品,通知本
小組辦理必要之複查。
|
七、查核缺失事項,機關應督促廠商立即檢討改善,並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完妥,經機關確認改善完妥,報本小組備查。缺失未能於期限內改善
完妥時,機關應在期限內行文向本小組申報展期,逾期依工程施工查
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及本規定第九點辦理。
|
八、機關提報缺失改善結果,應參照施工查核缺失改善自主檢查表(附表
一),製作缺失改善報告,如缺失改善不明確者,本小組予以退回,
並限期重新提報。對於機關提報缺失改善結果及處置事項,本小組於
必要時得派員確認。
|
九、缺失改善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應檢討所屬人員及廠商疏失之責任,
並將處置結果函覆本小組備查。
(一)逾期未提報缺失改善結果,經稽催仍未依期限處理者。
(二)缺失改善結果不實,情節重大者。
前項疏失責任歸屬處置規定如下:
(一)所屬人員處申誡一次以上之處分。
(二)追究監造單位監造不實責任,除撤換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外,
並依契約罰則辦理,必要時得暫停給付監造服務費用,直到缺失
完成改善始繼續給付。
(三)追究承攬廠商施工責任,除撤換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人員外,並依契約罰則辦理,必要時得暫停給付工程
估驗款,直到缺失完成改善始繼續給付。
|
十、機關得就本小組查核結果,對所屬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一)工程執行時,無任何勞安事故發生,且無缺失扣點等級嚴重之情
形,其查核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給予獎勵。
1.成績為八十至八十三分,承辦人嘉獎一次。
2.成績為八十四至八十七分,承辦人嘉獎二次,直屬主管嘉獎一
次。
3.成績為八十八分以上,承辦人小功一次,直屬主管嘉獎二次。
(二)機關品質管理制度經本小組扣點者,依下列扣點情形予以懲處。
1.缺失總扣點達十點者,承辦人口頭告誡。
2.缺失總扣點達二十點者,承辦人書面警告。
3.缺失總扣點達三十點以上者,承辦人及直屬主管申誡一次。
|
十一、機關得就本小組查核結果,對所屬廠商辦理獎勵。
(一)技術服務廠商及廠商,依成績及品質貢獻程度,分獎勵期間為
一至二年;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獎勵二年,八十五分以上未
達九十分獎勵一年。在獎勵期間內參加機關之勞務採購或工程
採購,其獎勵措施如下:
1.招標方式採限制性招標之採購,得優先邀請符合該採購資格
條件之廠商參與議價或比價。
2.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得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3.參加本府各機關辦理工程招標時,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
保固保證金金額得降低百分之五十。
4.請領工程預付款時,得申請增加決標金額(扣除保險及稅捐
)百分之十。但預付款額度超過百分之三十或預算不足支應
之部分,不予獎勵。
(二)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
,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作業
。由本府公告之優良廠商,得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邀
請比價。
(三)獲獎之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應立即通知
本府公告取消獎勵:
1.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
。
2.違反營造業法或技師法,並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
3.技術顧問機構經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證。
4.廠商所承攬之工程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或鋼筋輻射污染
。
5.機關辦理執行中之工程,經法律程序確定有品質或履約能力
之瑕疵者。
6.廠商所承攬之任一工程,如經中央政府查核小組或本府查核
成績為丙等者。
7.廠商所承攬之任一工程之工作場所內,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
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二人以上。
8.廠商所承攬之任一工程,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
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巨額採購工程
累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
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
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9.因施工品質不佳發生國賠事件者。
(四)前款取消獎勵公告日起,不再適用獎勵措施,已與其簽立契約
之機關應通知該廠商於期限內補足原獎勵差額,其不依期限補
足者,自其爾後之工程估驗款中扣除,至補足差額為止。
|
十二、機關得就本小組查核結果,辦理懲處措施;其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
處置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同時將處置情況報府備查:
(一)工程施工查核懲罰性違約金:
1.巨額金額以上之工程,廠商每點扣處新臺幣八千元,技術服
務廠商,每點扣款新臺幣二千元。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廠商每點扣處新臺幣四千元
,技術服務廠商,每點扣款新臺幣一千元;一千萬元以上未
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廠商每點扣處新臺幣二千元,技術服務
廠商,每點扣款新臺幣五百元。
3.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廠商每點扣處新臺幣一千元,技術服
務廠商,每點扣款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
者,除依本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辦理外,另扣罰廠商工程品管費用之百
分之一。
5.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機關應自技術服務廠商或廠
商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繳納或自保證金扣
抵,其懲罰性違約金上限為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對相關人員之懲處(查核等第為丙等者):
1.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機關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
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
3.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4.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5.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代表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人員。
|
十三、本府施工查核時,除依前款規定扣點罰款外,有下列常見缺失者,
機關另對每項缺失加倍扣罰:(1) 混凝土澆置、搗實不合規範,有
嚴重之冷縫、蜂窩或孔洞產。(2) 施工縫及伸縮縫(含填縫材料施
作)留設不當或施作不當或未設置。(3) 主筋或箍筋未綁紮固定確
實或箍(繫)筋、彎鉤綁紮不合規範要求。(4) 模板使用過度,品
質不良破損、翹曲。(5) 高差 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
分(如樓梯、電梯口、天井、管道間、構台、橋樑墩柱及橋面版等
),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防墜設
施。
|
十四、機關於接受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後,應依查核所列缺失項目(含其他
意見),責成廠商、監造單位或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依其權
責所屬缺失項目逐項檢討改善,並於本府限定之期限內,將缺失改
善完妥並函報本府備查,未如期改善且未經本府同意展延期限者,
機關除檢討懲處失職承辦人員(所屬失職人員列入年終績效考核及
相關獎金之檢討)外,應依契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處理查核缺
失改善逾期案件補充規定」辦理並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或
第五款規定撤換相關人員,同時依「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級行政機
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權責
分工表罰則辦理扣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