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水權人裝置量水設備,奠立本縣地下水計量管理之基礎,特訂
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政府機關以外,依法完成地下水水權登記之水井所
裝置量水設備之水權人為限。
|
三、本要點所稱量水設備係指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之量水設備。
|
四、補助標準
(一)抽水管內徑在25mm以下裝置機械式水表者,每口水井補助新臺幣
六百五十元整;裝置電子 式水表者,補助新臺幣一千七百元整
。
(二)抽水管內徑在26mm以上40mm以下間裝置機械式水表者,每口水井
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裝置電子式水表者,每口水井補助新
臺幣三千元整。
(三)抽水管內徑在41mm以上50mm以下間裝置機械式水表者,每口水井
補助新臺幣四千八百元整;裝置電子式水表者,每口水井補助新
臺幣一萬七千六百元整。
(四)抽水管內徑在51mm以上 100mm以下間裝置機械式水表者,每口水
井補助新臺幣八千元整;裝置電子式水表者,每口井補助新臺幣
二萬七千六百元整。
(五)抽水管內徑超逾 100mm者,裝置機械式水表者,每口水井補助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裝置電子式水表者,每口水井補助新臺幣
六萬元為限。
|
五、水權人須於量水設備補助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
件向本府(工務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水權狀。
(三)購買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如為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四)量水設備型式證明文件。
(五)量水設備安裝完成後照片。
|
六、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以採購發票日期為準
,申請補助者應於期限前提出申請。申請補助案件累計所需經補助金
額超過當年度預算,且無法於當年度完成追加預算,則以抽籤決定受
補助者,未獲補助者則於次年度編列預算補助。
|
七、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若有不實造假情事,本府得撤銷其補助,並
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