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公有路外停車場管理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有效管理金門地區公有路外停車場,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人員管理考核部分,依下列各款行:
  (一)設置停車場執勤人員輪流值勤表(依每月實際天數排定)、月出
        勤紀錄表(詳如附表一)、及督導人員考勤表(詳如附表二),
        以維持停車場正常營運。
  (二)停車場管理員工,由管理單位編組調配,其服務場所得視實際需
        要調動。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先予告誡,三次告誡不改善者解僱,觸
        犯刑罰者移送法辦:
        1.不按時執勤,有遲到、早退、曠職者。
        2.服務態度不佳者。
        3.收費不按規定手續辦理者,或不按時報繳相關報表者。
        4.遺失收費票證者。
        5.有其它違反規定或過失者。

三、有關票證考核部分,依下列各款進行:
  (一)有關當日使用後之票證,應於當日內進行查核收費數目與票證存
        根是否相符。
  (二)管理員應每五日進行收費金額之繳交,並將每日日報表列印送管
        理單位備查。
  (三)每月月底查核計時票卡的繳交情形與月票卡發售登售之登錄情形
        。
  (四)每月月底應將該月收費之日報表及月報表列印送管理單位備查。

四、停車場設備檢測、整潔維護及安全維護部分,依下列各款進行:
  (一)每日每班僅勤人員應檢測並設置儀控設備及清理停車場週邊環境
        ,設置檢測表及打掃表(詳如附件三、四)俱實填報,以維護停
        車場正常營運。
  (二)隨時注意停放車輛及場地有關設施,如發現有車輛擦撞或設施缺
        損,應立即向管理單位報告。
  (三)發現停車場設備或車輛遭受破壞時,應立即向管理單位報告。
  (四)發現車輛停放過久未移動者,應向管理單位報告查詢是否為失竊
        車輛。
  (五)發現車輛停放不當時,應加以勸導改善。
  (六)平時巡場,發現停車格位內放有障礙物,應先勸告如不搬離,應
        立即通知管理單位處置。

五、本要點自頒布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