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規劃設計服務費率提高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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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縣位處離島地區,為吸引優良技術服務廠商提供優質工程技術服務
    ,以提升本縣工程整體美感,特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
    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二十九條及其附表一、附表二規定
    訂定本原則。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委託
    技術服務時應依本原則辦理。
    本縣各鄉鎮公所,得比照本原則辦理。

二、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規劃設計服務費用依據技服辦法規定採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
    易度,依技服辦法附表一、附表二所列上限參考百分比酌定之,並應
    按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扣率。
    有關規劃設計服務費率得依下列規定提高:
  (一)機關辦理建築物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其規劃設計服務費率得
        提高技服辦法附表一所列之規劃設計服務費率百分比,其提高比
        例之原則為第一類提高百分之十五,第二類提高百分之二十,第
        三類提高百分之二十五,第四類提高百分之三十,第五類得比照
        第四類提高,並依「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規劃
        設計服務費率提高上限參考表」(如附件 1)辦理。
  (二)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其
        規劃設計服務費率得提高技服辦法附表二所列之規劃設計服務費
        率百分比,其提高比例以百分之十五為原則,並依「公共工程(
        不包括建築物工程)建造費用百分比-規劃設計服務費率提高上
        限參考表」(如附件 2)辦理。但屬鋪面工程、綠美化工程、排
        水溝工程、既有路面加鋪工程、農路工程、農塘或排水溝渠疏浚
        工程及其他類似簡易之公共工程,其規劃設計服務費率不予提高
        。
  (三)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等特殊之規劃設計服務案件,其規劃
        設計服務費率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提高,其比例不受附件 1
        及 2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三、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規劃設計服務費用依本原則辦理者,
    應依技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四、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技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