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獎勵之產業如下:
一、經合法辦理登記,並實際在本縣營運之下列產業之一:
(一)休閒觀光產業、大型購物中心及國際觀光旅館業。
(二)地區農工商水產品加工業。
(三)船舶運輸業及倉儲、物流業。
(四)金融服務業。
(五)數位內容、影音相關產業。
(六)文化傳播、製片業及文化創意產業。
(七)生物科技業。
(八)醫療產業。
(九)綠能產業。
(十)資訊服務業、電信業。
二、經本府核准參與興辦之事業或建設之一:
(一)參與投資興建本縣公共建設。
(二)參與投資公有土地開發案。
(三)依經濟部訂頒之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設置之工商綜合區投資開
發案。
(四)其他經本府推動輔導之投資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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