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促進投資獎勵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獎勵之產業如下:
  一、經合法辦理登記,並實際在本縣營運之下列產業之一:
    (一)休閒觀光產業、大型購物中心及國際觀光旅館業。
    (二)地區農工商水產品加工業。
    (三)船舶運輸業及倉儲、物流業。
    (四)金融服務業。
    (五)數位內容、影音相關產業。
    (六)文化傳播、製片業及文化創意產業。
    (七)生物科技業。
    (八)醫療產業。
    (九)綠能產業。
    (十)資訊服務業、電信業。
  二、經本府核准參與興辦之事業或建設之一:
    (一)參與投資興建本縣公共建設。
    (二)參與投資公有土地開發案。
    (三)依經濟部訂頒之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設置之工商綜合區投資開
          發案。
    (四)其他經本府推動輔導之投資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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