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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促進投資獎勵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產業,以投資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或新增加就業人數二十 人以上者為限。 前項投資金額,包括建物、廠房及機器設備等實質投入數。但不包括土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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