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促進投資獎勵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之產業,以投資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或新增加就業人數二十
  人以上者為限。
  前項投資金額,包括建物、廠房及機器設備等實質投入數。但不包括土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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